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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水利局简介

< 返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0 浏览次数:67641
  
  一、基本情况
  迁西县水利局于1962年正式建立,1997年经唐山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撤销水利局,成立水务局。
  全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44人,其中在职职工138人,离退休职工106人。在职职工中,局机关83人(行政11人,事业64人,编外聘用制8人);下属单位中,滦河大坝管理所12人,抗旱技术服务中心10人,高家店、房官营两个水库9人,7个乡镇水利站24人。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科、规计科3个科室,下辖滦河大坝管理所、农田水利工程站、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站、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防汛抗旱办公室、抗旱技术服务中心、房官营水库、高家店水库10个下属单位和7个基层水利技术服务站。
  水务局承担着全县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规费征收、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行政审批等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水务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主管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县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负责全县农田水利事业的建设,组织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水利设施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4、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河道、水库的管理及主要河道的治理与开发工作。
  5、指导全县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6、负责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对全县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展水利规费征收工作。
  7、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水事案件,调节水事纠纷。
  8、负责节约用水有关政策的编制、节水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系电话
   
5611263 传真5623784
  四、常规业务办事流程
  1、取水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二)申报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依据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需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5.如申请人是法人委托人员,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取水许可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2.审查、受理。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书面答复: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原因)。
  3.审核、决定。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并符合取水许可法定条件的,予以办理发证(当场)。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河道采砂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
  (二)申报材料
  1.提交河道采砂申请及有关乡、镇、村协议,载明内容:采砂位置、面积、方量、时间等(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法人有效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3.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河道采砂规划;
  4.采砂设备及采砂人员的基本情况;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采砂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2.初审、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采砂等有关规划进行审批;
  3.决定。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做出决定书面答复: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原因);
  4.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缴纳河道采砂保证金,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规费;
  5.送达。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在河道及水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生产建议审批(其他开发利用生产建设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八至第二十条。
  (二)申报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3、相应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可行性报告(含图纸)及初步工程方案(原件5份)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复印件2份)
  6、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当场);
  2、受理 (当场);
  3、初审 (2个工作日);
  4、实地核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5、审核 (1个工作日);
  6、决定 (2个工作日);
  7、缴费 (当场);
  8、下达审批意见 (当场);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申报材料
  1、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原件2份);
  2、相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6份);
  3、主体工程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
  4、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原件3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当场);
  2、受理 (当场);
  3、初审 (1个工作日);
  4、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报告书7个工作日,报告表2个工作日);
  5、缴费 (当场);
  6、下达审批意见 (报批稿送达后3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1个工作日;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7个工作日。
  五、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查意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冀水资【2005】28号)。
  (二)申报材料
  1、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申请(原件2份);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原件1份);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当场);
  2、受理 (当场);
  3、初审 (2个工作日);
  4、实地核查,专家评审,论证 (10个工作日);
  5、审核 (1个工作日);
  6、决定 (2个工作日);
  7、下达审批意见 (当场)。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在洪泛区,蓄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环人们主席令第88号公布,1998年1月1日实行)第十六条第一款,三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6项;
  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原件2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书 (原件复印件各1份);
  3、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原件5份);
  4、避洪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当场);
  2、受理 (当场);
  3、初审 (2个工作日);
  4、实地核查,专家审查,论证 (12个工作日);
  5、审核 (2个工作日);
  6、决定 (2个工作日);
  7、下达审批意见 (当场)。
  (四)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填堵、占用防洪区或废弃河道及水工程规划保留区土地规划审批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二)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审查书 (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原件复印件各1份);
  3、相应水利勘查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原件5份);
  4、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复印件2份);
  5、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 (原件2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当场);
  2、受理 (当场);
  3、初审 (1个工作日);
  4、实地核查,专家评审论证 (6个工作日);
  5、审核 (1个工作日);
  6、决定 (2个工作日);
  7、下达审批意见 (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