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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国家税务局简介

< 返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0 浏览次数:71156
  
  基本情况:迁西县国税局位于迁西县景忠西街73号,现有在职人员89人,离退休人员39人。
  机构设置及职责:迁西县国税局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收工作。现有内设机构9个,分别是办公室、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办税服务厅;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直属机构1个,稽查局;事业单位1个,信息中心;派出机构5个,分别是城区税务分局、洒河桥税务分局、东荒峪税务分局、三屯营税务分局、太平寨税务分局。
  迁西县国税局常规业务办事流程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补充信息采集事项
  【业务描述】
  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报送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具体情形,分别采集补充信息并录入税种登记信息:
  ①纳税人首次办理除申报纳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外的涉税事宜时,采集办税人员和行业等补充信息,如委托税务代理的,还应采集税务代理人信息。
  ②纳税人首次办理申报纳税事项时,应采集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会计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其他补充信息。
  ③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的,应采集全部补充信息。
  (2)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补充信息。补充信息全部采集完毕后,打印补充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将打印的补充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经签章确认的补充信息。
  (3)办税服务厅在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业务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录入相关信息,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流程等事项。
  三、增值税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6)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7)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8)提示纳税人发票认证、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抄报税办理事宜。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2)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3)提供网上区域通办服务。
  (4)提供免填单服务。
  (5)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7)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按照省税务机关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五、普通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预申请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六、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6)提示纳税人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变更事宜。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
  (2)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3)提供网上区域通办服务。
  (4)提供免填单服务。
  (5)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七、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调整其用量。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络预申请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八、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报送资料】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通知经办人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服务单位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领购金税盘(税控盘)后即时办结。
  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以下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各3份。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报税收优惠栏目。
  (3)录入申报信息,为使用防伪税控的纳税人报税。
  (4)进行“一窗式”比对。
  (5)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6)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7)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也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以下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各3份。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3)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4)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档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可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十一、车辆购置税申报
  【业务描述】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免(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相关资料。
  (6)免税车辆重新申报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7)补税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补税相关资料。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3)根据不同业务要求留存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信息单、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不再留存复印件。其他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4)按规定程序核对是否属于免税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办税服务厅依据国库传回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发放完税证明;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成功后,办税服务厅即可发放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办税服务厅收取税款后即可发放完税证明。
  (6)办税服务厅人员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升级规范】
  (1)车辆购置税可由车辆经销商代理或代办。
  (2)提供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服务。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十二、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3份。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类,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5)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十三、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十四、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3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3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 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对在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企业,在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十五、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