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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 返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15 浏览次数:7582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支持投资者来迁投资兴业、促进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各乡镇、栗乡街道、县直各单位。


  (二)社会组织、个人和企业。


  二、奖励范围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兑现招商引资奖励:一是引进的内外资项目符合迁西县产业发展规划;二是引进的项目为县外投资者新建项目或县外、县内投资者合资建设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产、三产项目;三是引进的项目必须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相关要求。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是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PPP模式和捐资项目。二是国家和上级部门直接安排或争取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资金和项目。三是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各乡镇、栗乡街道、县直各单位:


  1.引进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奖励: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1亿元(含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3亿元(含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引进的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央企或上市公司(沪、深两市)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


  3.引进的项目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二)社会组织、个人和企业:


  引进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奖励: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1亿元(含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3亿元(含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人民币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与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的社会组织、个人和企业按协议规定执行,引进的项目不重复计奖。


  四、奖励兑现


  (一)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奖励第一个在县商促局登记备案并经县政府确认的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企业。


  (二)奖励方法。奖励资金分两个阶段兑现,项目签约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兑现奖励的30%,竣工投产之后兑现奖励的70%。


  (三)申报程序。由项目引进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企业在项目签约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书之后和竣工投产之后,分别向项目所在乡镇或经开区及时申报。


  (四)奖励认定。由县政府办分管招商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县人大办、商促局、发改局、经开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审计局、住建局、资规局成立联合审核组,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或经开区,形成审核报告,报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五)奖励支付。经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项目奖励由项目所在乡镇或经开区按财务程序支付,县内各地各单位的奖励由县财政局按财务程序支付。


  (六)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如以前发布的此类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按本文件执行。本奖励办法由县商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