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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制度

< 返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8-10 浏览次数:314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是按照上级工作安排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进行检查处理。三是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或检查;

  (三)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按查处罚没金额权限分别进行审查,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到人;二是创新检查方法,采取明查暗访、走访调查、查阅12358记录等方法搜集线索;三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对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或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