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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人民法院
2010年03月0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单位简介
    迁西县人民法院地处开明街3号,办公用房面积2650平方米,全院干警77人,下辖7个基层法庭,院内设政治处、纪检组、办公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监庭、法警队。
   
近年来,迁西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上级法院的得力指导和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一流业务为目标,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跨上了新台阶。
   
办事指南
    怎样应诉
    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员发问,进行最后陈述,提起上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许可,可对被告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日,裁定为5日。
   
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决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申请执行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当事人举证须知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
、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四、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意义在于,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负责,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取得证据,查明案情,作出裁判。如果当事人难以提出证据,人民法院也可能调查,收集不到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交不出证据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为此,希望当事人予以重视。
   
五、当事人自己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聘请律师帮助取证。但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也不要指使,赎买他人作伪证。否则,不但拖延诉讼,人民法院还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的处理。
   
起诉须知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起诉手续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
   
四、原、被告一方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注明法定代理人;
   
五、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原告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所提交的诉状正、副本应加盖公章,如果复印应先复印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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