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审计局成立于1984年3月,是迁西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县长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全县审计工作。
一、机构设置
2002年机构改革之后,局机关内设6个行政职能科室,即: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现共有干部职工22人,其中,具有审计师(会计师)中级以上技术职称13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12人。
二、主要职责
迁西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乡镇财政决算情况实施审计;对各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国家投资的基建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乡局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全县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三、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阶段。
1、根据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等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收集审计证据。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5、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6、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提前三日告知听证,并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7、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的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建立审计档案。
四、廉政纪律
为促进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根据审计署廉政纪律“八不准”的规定,迁西县审计局研究制定了十一条机关廉政纪律,以树立审计良好形象,规范审计职业行为。
(一)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不在审计一单位时,接受另一被审计单位的招待;
(二)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的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进入用公款支付的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高级服务场所;
(四)不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进行登记,交由审计机关处理;
(五)不借审计之机进行公费旅游;
(六)外出审计时不住高档豪华宾馆;
(七)不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八)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属的要求,特殊情况应由组织出面联系;
(九)不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不享受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或象征性交钱的物品;
(十)不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十一)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同时,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